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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给自己做一份生前预嘱吗?

以后无论我生什么样的大病,都不要把我送进手术室,不能在我的身上插管子,任何的管子都不行,更不能送进'加护病房',要帮助我没有痛苦地死去。”

—《预约自己美好的告别》
这是79岁的琼瑶生前写给自己女儿和儿媳的信,这也是”生前预嘱“第一次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在生死和尊严两者当中,你会怎么选择?

一、何为生前预嘱

生前预嘱(Living will)的概念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
它是一份在健康或意识清晰时签署的文件,用于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个人希望接受或拒绝哪种医疗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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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美国加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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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美国联邦政府实施了“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 - Determination Act)”。
强调了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该法案通过预立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s),维护患者选择或拒绝医疗处置的权利。
自此以后,所有参与美国联邦政府社会医疗保险(Medicare)和贫困医疗补助(Medicaid)计划的医院、养老院及各护理机构,都必须书面告知成年住院患者知道他们自己拥有这种选择的合法权益。
1993年,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与夫人希拉里双双签下自己的“生前预嘱”(Living Will)。
如今,美国35个州都通过了“自然死亡法”。使居民只要愿意,便可以通过签署“生前预嘱”,按照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病危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护治疗方法,包括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自己享有这种权利,并运用这种权利追求更自然、更短暂的“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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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约有30 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已经将生前预嘱合法化。
在中国,深圳是唯一可以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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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二、生前预嘱并不是放弃治疗,也不是安乐死

生前预嘱并不意味着放弃最后的抢救机会,
它可以是用希望的各种方法尽可能延长生命。
简而言之,通过生前预嘱,在生命接近尾声时,人们可以在常规治疗之外,选择一种尊严的方式
这并非安乐死,两者有本质区别:
安乐死是医生协助患者无痛苦地结束生命,是主动加速死亡的措施,一般采取注射药物或者服用药片的方式进行。


三、重生讳死,实为“伪孝”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生死”话题,中国人似乎大都很避讳,但我们却面临着世界上死亡质量最低的问题。
在《经济学人》智库的一项全球“死亡质量指数”调查中,共有80个国家参与调查,中国位列第71位。
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过度治疗
《中国医学伦理学》的数据显示,中国人一生1/4至1/3的医疗费用,花在了终前1至2周的无效治疗上。这些人直到生命最后一刻仍在接受创伤性治疗,既痛苦还浪费了大量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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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疾病终末期患者的儿女家属而言,认为拔管就是不孝,孝道作为无形的道德压力,驱使他们坚持救治亲人,哪怕这可能意味着患者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依然受苦,否则,他们很可能在家人离世之后,生活在自责或外界的责难中。
前些日子,来自辽宁沈阳的唐先生,
自己80岁的老父亲因为急性脑梗死住进了ICU病房,因为年纪过大,无法进行溶栓治疗,甚至进行输液都很困难。
医生告诉他这个年纪的老人这样严重的病情已经回天乏术了。
唐先生看着躺在病床上,浑身插着管着,带着呼吸机的父亲,他不知道父亲是否还有意识,但是他知道父亲很痛苦。
虽然如此,唐先生也一直放弃救治,这一状态整整维持了10天,老人走了。
殊不知就是因为这种过度的“孝顺”,患者最后仅存的尊严也不得保留
而设立生前预嘱有助于打破这种文化束缚,减轻家属的道德压力。然而,直到如今,对于中国大多数民众来讲,“生前预嘱”还是一个陌生,沉重且前沿的话题。


四、一项无法理赔的保险责任:疾病终末期

在前文中,我们提到了疾病终末期患者,他们可以通过生前预嘱的方式挽回生命最后的尊严;
而在与医疗密切相关的保险领域当中,也存在着一个棘手问题,那就是疾病终末期,因为理赔难度极高,过去经常是人们吐槽的重灾区,也是一度成为重疾险当中可有可无的保险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下疾病终末期的定义: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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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源于某重疾险产品条款
一般会以两种形式出现在重疾险当中,
一是被列为单独保险责任:有的重疾险会针对疾病终末期额外给付保险金,这项保险责任是单独的,在这种形式中,你可以理解疾病终末期责任就是保险公司将身故责任的保险金提前给付到被保险人。
二是疾病终末期只作为重大疾病的评判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理解为“只有某病情达到终末期”才能够进行重疾赔付。
该保险责任的定义在我们看来似乎非常荒唐。医生可能会轻描淡写的向患者家属说出:“时日不多,请提前准备后事”这类话,但即便事实如此,也几乎没有医生愿意冒着风险开具相关的诊断证明书。
这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在常规治疗下,难以准确判断病患的具体存活期;医学中经常发生奇迹,有些晚期癌症患者在放弃治疗后,在自己调理的情况下,活了数年的病例也是屡见不鲜。

其次,这种做法的风险性极高,如果医生开具了这样的诊断书,患这持此文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患者并没有在六个月内去世,这将会引发医院、病患和保险公司这件的大量医疗纠纷。


五、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确实是一件很艰巨的任务,要使生前预嘱在中国得到普遍认可,则需要制度和法规的推出需要为其铺路。
尽管目前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很多细节没有厘清;而且在深圳以外的其他地方,生前遗嘱短期内仍不具备法律效力。
但我们认为,生前预嘱依然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让人们可以表达自己的医疗偏好,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生死和尊严的深刻思考。
与此同时,现今保险责任中关于疾病终末期的定义与兑付,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尚未解决,我们希望‘疾病终末期’也可以早日拾起尊严
虽然前路慢慢,道路崎岖,但正如荀子所说:前路漫漫,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做则必成。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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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顾问

资深20年保险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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