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6日下午15时,大连市长海县葫芦岛以南海面12公里处,一艘名为“嘉诚99”的拉煤船载运五千多吨焦煤从辽宁丹东港驶往山东潍坊港途中,所载货物全部沉没。13名船员被前来营救的海警救起,未发生人员伤亡。
船舶所有人嘉诚海运之前投保的船舶险保单显示,保险金额1800万元,全损免赔额为20%,承保8级及以上大风、洪水等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嘉诚海运认为,“嘉诚99”轮在运输途中遭遇强风导致船舶沉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1440万元赔偿及利息。保险公司认为嘉诚海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8级及以上大风,故“嘉诚99”轮沉没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支付保险赔款。
2015年6月15日,嘉诚海运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双方围绕事发海域是否存在8级大风进行质证。嘉诚海运提交的气象局编号2013006气象报告,和第三方机构的分析报告,都显示事发时海上风级达到8级及以上。而保险公司提交的气象局编号2013004气象报告,和第三方机构的分析报告,却显示当天风级是4级。
面对两份截然不同的报告,上海海事法院法官远赴事故发生地调取气象证明,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多番举证、质证、辩论。
2016年1月13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保险公司向嘉诚海运支付部分诉讼金额以最终解决涉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