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险起源
公元前2000年,当时航海风险极大,地中海商人们形成了一种约定——为了全体的利益减轻船只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分摊,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这一原则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1347年,意大利商船“圣∙柯雷拉”号船长和商人乔治∙雷克伟伦约定,预先存一笔钱在商人乔治那里,如果6个月内商船顺利抵达目的地,这笔钱就归乔治所有,否则乔治就承担船上所有的损失,这就是历史上第一份海上保险的保单。
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女王颁布了第一步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涉及保险单的立法》。目前英国所使用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于1906年颁布,因为规定详尽,为世界各国效仿。
二、船舶险定义
船舶险属于财产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从船舶建造下水开始,直到船舶营运、停泊,到最后报废拆除整个过程的危险。船舶本身以及附属于船上的并为船东所有的财产损失,因事故导致船舶停航、修理等利益损失,以及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都列入保障范围。危险相对集中,往往发生巨额赔款。
三、船舶险期限
船舶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和航次两种。定期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航次分不装载货物和装载货物两种情况。前者的保险期限自起锚开始到目的港抛锚结束,后者的保险期限自起运港装载货物开始,到目的港卸货完毕止(自抛锚停泊到卸货完毕不应超出30天)。整个保险期间不超过90天,超出90天的双方应以特约形式加费承保。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的,但是也可通过保险双方的协商来确定保额。对于船舶来说,它的价值跟很多因素有关,比如船体的结构、新旧程度、用途等。从建成下水到投保的时候在三年以内的船舶被视为新船,年限在三年以上的船舶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是按照市场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
